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取用水監管工作,近日,水利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取用水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隨著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都對水資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進程中,將始終伴隨著水資源短缺的嚴峻挑戰和重大制約。
近年來,取用水監管得到不斷加強,但隨著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及監督檢查不斷深入,發現一些地方未經批準擅自取水、超許可水量取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取水計量不合規等違法違規問題仍然多發頻發,“重審批、輕監管”“審批、監管”脫節等問題還較為突出。
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從嚴從細管好水資源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建立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取用水監管體系,規范全社會水資源開發利用秩序,提高水資源集約節約安全利用水平,支撐和保障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通知》要求,準確把握取用水監管工作重點。一要把握取水許可審批管理重點。對水資源論證基礎資料是否屬實、論證內容是否完備、論證結論是否正確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建設項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生態流量保障目標、江河水量分配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等指標,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質量的監管。對水資源論證內容明顯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通過水資源論證審查,不得批準取水許可。
二要把握取用水事中事后監管重點。重點檢查取用水戶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是否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取水量是否超過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是否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按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取用水統計報表,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情形,是否存在取水許可證逾期未辦理手續、取水許可事項變更未履行手續的情況等。
《意見》要求,依法履行取用水監管職責。一是嚴格依法履職。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取用水進行監管,實行取水許可審批改革的地區要加強審批與監管相銜接。
二是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取水許可電子證照系統等監管平臺數據,強化數據采集、關聯集成和數據分析研判,運用大數據手段強化取用水日常監管,動態跟蹤取用水戶超許可、超計劃取水等并及時預警。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檢查方式,健全監管制度和工作計劃,對轄區內取用水戶依法取用水情況開展檢查,對問題多發地區要增加檢查比例和頻次。
三是加大違法違規取用水問題整改和查處力度。通過開展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回頭看”工作,深入開展自查自糾,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取用水行為。研究建立取用水監管長效機制,結合實際探索推進取水口規范化管理,研究推進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取用水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通知》強調,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取用水監管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細化監管措施,提升審批監管協同執法能力,積極發揮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作用,強化對取用水管理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增強全社會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法治意識和行動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