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文件指出,到2025年,全國地級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京津冀地區實現35%的總體目標。 對整個污水處理行業來說,這是可喜的。 在當前各地污水處理率超過95%、污水處理建設市場飽和的情況下,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標,可能意味著新的市場機會的產生。 但是,實際情況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樂觀?,F有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缺水地區和豐水地區總體情況)再生水利用已為24.7%,接近25%的普遍要求,而嚴重缺水的京津冀地區,北京、天津及河北的再生水利用分別達到了66.3%、32.9%和41.4%,也已經遠超或者接近京津冀再生水回用率35%這一目標,那么,25%和35%的目標意義何在呢?
針對這些問題,行業專家就污水資源化兩大重磅政策進行了探討。專家就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現在,對再生水回收利用的誤區是什么? 是什么原因呢?
事實上,目前再生水的再利用情況,并不像數據所顯示的那樣“理想”,根本原因在于,行業和有關管理部門在再生水的利用方法和定義上,仍然存在很多模糊之處。 從利用角度看,再生水可分為景觀用水/生態補水、園林綠地灌溉、公廁、工業循環利用等幾個方向,遵循各自的循環利用標準。 其中,前兩者不需要建設管網,可以直接利用,且復用標準與污水排放標準一級a基本相同; 后者需要有再生水的輔助管網,回收標準高,因此會產生管理和商業模式的差異。 特別是“水十條”發布后,污水處理廠普遍提高排放標準,一級A及級以上標準占有率達到80%以上。 這意味著大部分污水排放水質達到生態補水、園林灌溉等再生水利用標準。 因此,產生了排放等于利用的非常普遍的錯誤認識。 很多地方都將達到一級A及以上標準的排水作為生態補水進行計算。 另一方面,污水排放用于生態補水不需要額外設施投資,環境排放也沒有明確的收費主體,沒有商業模式,但管理相對簡單;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管理部門對河流生態需水量尚未制定標準,河道是否需要補水、補水程度如何尚無定論。 因此,對于達標排放的污水,究竟能計算為多少生態系統的水分補給,完全因地而異。 水資源不那么短缺,客人水充足的地方可以算得很少。 另外,由于水資源短缺,對再生水再利用要求高的地方多算,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行業混亂,違背了發表指導意見的初衷。
怎么理解再生水的定義?《指導意見》發布的初衷是什么?
指導意見發表的背景是我國普遍缺水的現實和我國污水處理行業已經發展到比較成熟的階段。 其初衷是將污水轉化為城市“第二水源”,補充經濟社會發展的用水需求,替代地下水和部分地表水等天然水資源。 很明顯,將達標排放的大部分污水改為“生態補水”,違背了發表指導意見的初衷。 這種混淆表明,業界對“再生水”利用概念的認識不明確。 目前國內對再生水還沒有確切的定義。 部分再生水回用標準將再生水定義為污(廢)水經處理后符合某些用途水質標準和要求,可復用的水。 顯然可以說是再生水,但最基本的要求是達到相關利用的水質標準。 但是,是否真的“利用”也是關鍵,例如將污水的排出簡單算出再生水的生態系統的水分補給中,沒有考慮“利用”這一要素。 首先,污水排放并不等同于利用;其次,還需要仔細研究排入河流的水質如何、環境容量如何、是否需要生態補水、補水后是否會產生新的污染,以及補給多少合適。 更嚴格地說,考慮到污水資源化的初衷,即指導再生水作為水資源利用的意見,還應該有儲存、采購、運輸管道等相關配套工程設施。 最后,作為替代其他水源的水資源,應該有明確的收費主體,這應該是再生水相對準確的定義和相對準確的計量。
濕地與再生水調蓄庫塘在再生水回用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除了關于再生水的定義和計量的討論外,再生水的利用方式也是業界關注的中心話題,指導意見提出了水質型缺水地區和資源型缺水地區污水資源化的方式,特別是在資源型缺水地區,以濕地等對策作為輔助凈化手段。 提出濕地凈化方式是因為,作為自然手段,進一步凈化污水處理廠廢水的效果明顯,在保持適當的水力負荷的情況下可以獲得良好的凈化效果。 濕地在北方地區冬季溫度較低,運行效果會受到較大影響,但在實際應用中,濕地在北方也有豐富的成功案例,即使在冬季低溫下,運行良好也能保持一定的凈化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濕地只是輔助手段,本身不應該承擔污水處理的功能,而應該作為污水處理廠二次處理水的進一步凈化措施,必須特別注意調節其水力負荷,才能保持較好的出水效果。 另外,2021年12月28日,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發表了《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 該方案以京津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提出了資源型缺水地區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模式,其中提出了建設再生水調蓄池的概念,意在集中收集、集中處理污水,通過蓄蓄池建設進行集中分配。 庫塘作為一座新水庫,結合濕地作用,使區域再生水發揮一定的凈化、儲存作用,有利于后續的統一調配和再利用。
《指導意見》發布后,會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嗎?
實際上,我國作為缺水國家,缺水狀況普遍存在,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嚴重制約因素。 即使在降水量多的南方城市,也存在資源型缺水。 各地水資源存量的差距,也不能一概而論“污水資源化”的方式?!蛾P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作為我國第一個再生水利用正式文件,發揮著拋磚引玉的作用,但具體如何實施,還需要建立“1+N+M”的政策體系。 也就是說,各部委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據自身水資源利用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計劃和細則。 當前,我國污水資源化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未來發展仍有待各部門、地方政府及行業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