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1日起,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的《有機肥料》(NY/T 525-2021)【替代NY/T 525-2012】正式實施。最近環保界熱議的就是這個標準。中心點是針對新標準中原材料選擇的描述:
【有機肥料生產原料應遵循“安全、衛生、穩定、有效”的基本原則,原料按目錄分類管理,分為適用類、評估類和禁用類。優先選用附錄A中的適用類原料;禁止選用粉煤灰、鋼渣、污泥、生活垃圾(經分類陳化后的廚余廢棄物除外)、含有外來入侵物種的物料和法律法規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隱患的禁用類原料;其余為評估類原料,如選擇附錄B中的評估類原料,須進行安全評估并通過安全性評價后才能用于有機肥料生產。】
禁止污泥制作有機肥?
業內一片嘩然,但仔細分析,還是覺得這個規定是合理的。第一,污泥能否用作有機肥。
與“剛”相比,有一個觀點是——啥事兒能大過吃,在基本糧食安全面前,這都不是事兒。
在我國,謹慎使用污泥作為有機肥是合理的。此前,一些農民在法庭上起訴非法制造商,聲稱他們使用不合格甚至含有有害物質和重金屬物質的工業污泥作為有機肥,導致作物大規模破壞。
在這個標準之前,地方標準早就關注污泥堆肥了。
比如廣東省《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城市污泥、工業廢棄物等。不應用作肥料或用作生產肥料的原料;;《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禁止污泥、工業廢棄物生產肥料;《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有機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對NY525《有機肥料》規定的安全隱患外,原則上不得將具有安全隱患的污泥用作有機肥的原料。
同時,縱觀我國污泥處理現狀,一方面,長期的“重水輕泥”導致污泥處理從無害化到資源化利用率低,技術成熟度不夠,標準亟待提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污泥來自污水處理廠,但污水處理廠的相關設施和管理都不同程度存在配套問題,污泥處理端管理復雜。
如污泥濃度、污泥“年齡”、污泥老化程度、污泥膨脹、二沉池表面浮泥等一系列實際應用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相當多。這與上述說過的污水廠在相關方面的設計缺位或者缺陷、技術能力無法滿足指標需求,以及污水管網一些相關因素,精細化管控體系尚未形成,化學污泥產生量過大、藥劑效用和質量等原因,都脫不開干系。
其次,雖然目前污泥堆肥應用在所有處理方式中的占比確實還算高,處理量大,但資源化路徑絕非單行道。
拒絕污泥作有機肥≠拒絕污泥農用,這個公式要認清,也就是說在目前的形勢下,新標攔截的是污泥農用的其中一條分岔路。再者說,污泥堆肥就效果來看遠不如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有機肥,綜合來看性價比也確實不高。
多提一句,“污泥堆肥”與“污泥作有機肥”的概念本就是有差別的。國內大大小小的污泥堆肥項目,采用條垛、槽式、罐式、滾筒式、艙式等各類工藝的,真正用來作有機肥的實際上十不存一。其發酵成品,也確實更適合作為營養土和營養基質使用,用在土壤修復方面的性價比或許更高一點,用于園林綠化也更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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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來看,污泥干化、污泥焚燒發電的處理方式已經摸索出了基本穩定的模式,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另外,污泥制磚、污泥參與土壤修復(礦山修復、沙漠化土質改良)等技術路徑都在探索和發展中,未來在更多政策引導和技術突破中還將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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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1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含鉻電鍍污泥處理處置方法》(GB/T 39300-2020),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含銅污泥處理處置方法》(GB/T 38101-2019),201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強標《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等標準,都在逐步為污泥處置“定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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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曾預測,“十四五”期間,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市場空間將直逼千億門檻,逐年遞增之勢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