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該標準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的基本要求、技術路線,以及標準文本和相關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4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2010 年第一次修訂,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和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標準名稱修改為《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增加了“正確度”、“定量方法”、“定性方法”術語定義,調整了“準確度”術語定義;刪除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工作程序的有關要求;增加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路線;細化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特性指標確定的要求和方法;增加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比對的技術要求;完善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驗證的技術要求;完善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的內容要求。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6379 測量方法與結果的準確度(正確度與精密度)(ISO 5725);GB/T 7714 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HJ 565 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JJF 1059.1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制訂工作。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廢止。(詳情見附件)。